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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24-10-12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的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经营以及免税品(含退税国产品)的销售、提离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免税商店经营 第三条 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自市内免税商店经营单位确定之日起30天内,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商店应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第四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 第五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提货点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销售场所和提货点应当具备相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第六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监管要求登记并传输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退货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七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定的经营品种开展经营。具体经营品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口管制和免税商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免税品销售 第八条 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以及所搭乘60日(含)内出境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的购票信息。 第九条 出境旅客应在即将出境口岸所在城市的市内免税商店购物,购物人、提货人应当为同一人。 第十条 出境旅客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 购物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如将所购免税品再次携带进境的,海关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第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免税品,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离境机(船)票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第十二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一次性封装完好旅客已购买的免税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旅客提取前,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市内免税商店应将免税品进出提货点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三条 已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品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验凭提货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购物凭证及搭乘机(船)凭证,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 市内免税商店应实时向海关传输旅客提货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次)的,变更后的出境时间为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的,市内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五条 旅客提货后退货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需要换货的,市内免税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市内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出入境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市内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品的商店。 第十九条 对市内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电商会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2024年9月电商物流指数为114.4点发布时间:2024-10-11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京东集团联合发布的2024年9月份中国电商物流指数为114.4点,较上月回升0.2点。分项指数中,总业务量指数、农村业务量指数、物流时效指数、履约率指数、库存周转率指数、实载率指数、人员指数和成本指数有所上升,满意率指数有所下降。电商物流总业务量指数继续回升。9月份,电商物流总业务量指数为131.2点,比上月提高0.7点。分地区来看,全国所有地区总业务量指数均有所上升,其中东北地区升幅最大,回升0.9个点。农村电商物流业务量指数止跌回升。9月份,农村电商物流业务量指数为129.4点,比上月回升0.5点。分地区来看,全国所有地区农村业务量指数有所上升,西部地区回升幅度最大。东部地区农村电商总业务量指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为130.1点。履约和时效指数继续回升,电商物流满意度小幅回落。9月份,电商物流企业服务能力继续提高,物流时效指数和履约率指数分别回升0.1点和0.3点,保持在高位运行。满意度指数仍处于指数发布以来的高位,达到103.5点,保持基本平稳,略微回落0.2个百分点。库存周转率、实载率指数止跌回升。9月份,在节日消费增长的带动下,企业库存周转加快,电商物流企业库存周转率环比上升0.4点。实载率指数同步上升,较上月提升0.2点。与此同时,人员指数保持不变,成本指数小幅上升0.3点,企业经营状况保持稳定。随着开学季和中秋节的到来,消费潜力继续释放,网购活动趋于活跃,9月电商物流指数环比提升0.2点,涨幅扩大,与预期保持一致。从需求端看,中秋相关商品成交总额同比增长26.55%。“以旧换新”支持政策在各地陆续推出,有效提振消费热情。叠加开学季的到来,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数码产品消费需求同步增长,电商物流总业务量指数环比提升0.7点。与此同时,节日返乡消费也带动农村电商物流业务量止跌回升0.5点。中秋期间,全国揽收快递包裹13.07亿件,比去年同期日均增长35.4%;投递快递包裹14.07亿件,同比增长45.7%。从供给端看,9月极端天气相较8月有所缓解,同时快递企业通过开展批量发货、备货入仓、整车直发等模式提升配送效率,全国400万快递小哥在岗保障高峰的发运需求。物流时效、履约率和库存周转率指数均有所上涨。值得注意的是,电商物流企业成本继8月大幅下降后,本月并未因需求量上升出现明显反弹,企业成本控制能力有所增强。总体来看,9月电商物流指数涨幅扩大,电商物流市场需求在下半年以来保持30%以上增速,市场保持稳步发展。展望10月,在国庆假期出游高峰及各项投资消费政策的带动下,电商物流指数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涨幅有望进一步扩大。来源:中国物流信息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