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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中心品牌服装网发布时间:2019-10-18
查看详细展会现场发布时间:2017-02-09
查看详细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发布时间:2025-05-15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二、相关管理措施(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普通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但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的可以内销,按现行规定执行。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经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可出口至境外。(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上述非四类措施商品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的不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从国内采购的已出口退税商品、从普通账册转入专用账册的商品等。(四)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五)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六)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但涉及四类措施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三、其他事项(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三)本公告管理商品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2025年5月9日来源:海关发布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重磅,关税大降!!!商务部:中美取消91%的关税,暂停24%关税发布时间:2025-05-14
当地时间5月10日至11日,中美经贸中方牵头人、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与美方牵头人、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和贸易代表格里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双方围绕落实今年1月17日中美元首通话重要共识进行了坦诚、深入、具有建设性的沟通,在经贸领域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当地时间5月12日上午9:00,双方发布《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2025年4月以来,美国政府在此前单边加征关税的基础上,又对华加征所谓“对等关税”,中国进行了坚决正当反制。随后美方轮番升级关税措施,将对华“对等关税”税率从第一轮的34%先后提升至84%和125%。美高额关税严重损害双边正常经贸往来,严重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本次会谈达成了联合声明,是双方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解决分歧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弥合分歧和深化合作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双方在联合声明中达成多项积极共识。双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对两国和全球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可持续的、长期的、互利的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本着相互开放、持续沟通、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双方同意共同采取以下措施:美方承诺取消根据2025年4月8日第14259号行政令和2025年4月9日第14266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加征的共计91%的关税,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加征的34%的对等关税,其中24%的关税暂停加征90天,保留剩余10%的关税。相应地,中方取消对美国商品加征的共计91%的反制关税;针对美对等关税的34%反制关税,相应暂停其中24%的关税90天,剩余10%的关税予以保留。中方还相应暂停或取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中美经贸磋商机制,就经贸领域各自关切保持密切沟通,开展进一步磋商。中方代表是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美方代表是财政部长贝森特和贸易代表格里尔。双方将定期或不定期轮流在中国、美国开展磋商,或在商定的第三国开展磋商。根据需要,双方可就相关经贸议题开展工作层面磋商。本次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美方取消了共计91%的加征关税,中方相应取消了91%的反制关税;美方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中方也相应暂停实施24%的反制关税。这一举措符合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期待,也符合两国利益和世界共同利益。希望美方以这次会谈为基础,与中方继续相向而行,彻底纠正单边加税的错误做法,不断加强互利合作,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共同为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来源:商务部 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前4个月进出口增长2.4%发布时间:2025-05-13
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4.1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2.4%。其中,出口8.39万亿元,增长7.5%;进口5.75万亿元,下降4.2%。4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84万亿元,增长5.6%。其中,出口2.27万亿元,增长9.3%;进口1.57万亿元,增长0.8%。前4个月我国进出口主要特点:一、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前4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9.05万亿元,增长0.6%,占我外贸总值的64%。其中,出口5.53万亿元,增长7.3%;进口3.52万亿元,下降8.4%。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2.54万亿元,增长6.6%,占18%。其中,出口1.58万亿元,增长5.5%;进口9605.7亿元,增长8.4%。此外,我国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2.04万亿元,增长7%。其中,出口8474.8亿元,增长17.7%;进口1.19万亿元,增长0.6%。二、对东盟、欧盟进出口增长前4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38万亿元,增长9.2%,占我外贸总值的16.8%。其中,对东盟出口1.48万亿元,增长12.6%;自东盟进口8951.7亿元,增长4%。欧盟为我第二大贸易伙伴,我与欧盟贸易总值为1.78万亿元,增长1.1%,占12.6%。其中,对欧盟出口1.21万亿元,增长6.1%;自欧盟进口5635.9亿元,下降8.1%。美国为我第三大贸易伙伴,我与美国贸易总值为1.44万亿元,下降2.1%,占10.2%。其中,对美国出口1.07万亿元,下降1.5%;自美国进口3699.5亿元,下降3.7%。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7.25万亿元,增长3.9%。其中,出口4.15万亿元,增长9.6%;进口3.1万亿元,下降2.8%。三、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提升前4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8.05万亿元,增长6.8%,占我外贸总值的56.9%,比去年同期提升2.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47万亿元,增长8.1%,占我出口总值的65.1%;进口2.58万亿元,增长4.2%,占我进口总值的45%。同期,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4.1万亿元,增长1.9%,占我外贸总值的29%。其中,出口2.28万亿元,增长6.1%;进口1.82万亿元,下降3%。国有企业进出口1.96万亿元,下降11.3%,占我外贸总值的13.9%。其中,出口6406亿元,增长7.3%;进口1.32万亿元,下降18.2%。四、机电产品占出口比重超6成,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和汽车出口增长前4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5.04万亿元,增长9.5%,占我出口总值的60.1%。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4587.1亿元,增长5.6%;集成电路4051.5亿元,增长14.7%;汽车2649.8亿元,增长4%。同期,出口劳密产品1.3万亿元,下降1.6%,占15.4%。其中,纺织品3291.7亿元,增长4.9%。出口农产品2355.7亿元,增长6.1%。五、铁矿砂、原油、煤等主要大宗商品进口价格下跌,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前4个月,我国进口铁矿砂3.88亿吨,减少5.5%,进口均价(下同)每吨710.4元,下跌17.8%;原油1.83亿吨,增加0.5%,每吨3936.7元,下跌8%;煤1.53亿吨,减少5.3%,每吨569.6元,下跌22.2%;天然气3899.4万吨,减少9.2%,每吨3318.3元,下跌6.1%;大豆2319万吨,减少14.6%,每吨3283.2元,下跌15%;成品油1292.2万吨,减少25.6%,每吨4381.8元,上涨1.6%。此外,进口初级形状的塑料952.5万吨,减少1.1%,每吨1.05万元,下跌0.5%;未锻轧铜及铜材174.2万吨,减少3.9%,每吨6.9万元,上涨8.5%。同期,进口机电产品2.23万亿元,增长5.7%。来源:海关发布 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5-05-12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内市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2025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79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业务、进出口商品退运申报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等事宜进行了明确。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年进口规模已达千亿元,已成为我国扩大进口、促进消费的重要渠道。特别是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因物流时效短、品类丰富等优势,业务占比超90%。随着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因超保质期或有效期、包装损坏、质量不符等原因导致的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库存商品进行销毁、退运的需求日益增长,亟需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二、公告明确和规范的事项本《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业务范围。参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业态发展实际,明确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无法办理退运手续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毁处置:1.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2. 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3.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4. 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5. 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6. 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二)仓储企业申请办理销毁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仓储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销毁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四项:1.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2.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3. 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4.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销毁业务开展的流程。一是申请销毁的仓储企业应在取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按要求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二是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并实施销毁。三是仓储企业应当在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装卸和销毁有关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等资料。(四)开展销毁作业的相关要求。一是销毁处置企业的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销毁处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是销毁原则上应在区外进行,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三是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四是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仓储企业应妥善安排销毁商品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无灭失、串换情况。(五)跨境电商网购进出口商品退运适用监管方式。明确了需要退运出境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和需要由境外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出口商品,仓储企业退运申报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来源:海关发布注:如有侵权,请联系义乌外贸/物流博览会组委会删除此文章查看详细